(2001年9月12日四川省交通廳、四川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川交函航務[2001]590號文發)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整頓和規范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省行政轄區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采砂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相關人員。
本規定中"采砂船舶"是指以各種形式采集砂、石及其他礦產資源的自航和非自航船舶。
第三條 我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務(港監)機構是采砂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采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并對所屬或所經營的船舶安全及違反本規定產生的后果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采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向主管機關遞交一式二份《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審核申請書》,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驗相關資料外,還應交驗河道主管部門簽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和礦產資源部門簽發的《采礦許可證》。采砂船需變更開采范圍與作業方式,不論原許可證是否到期,均應重新申請報批。
第六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后,應及時對具體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頒發《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 采砂船舶的設計、制造和維修必須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規程的技術標準。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應由船舶檢驗部門審查批準,船舶新造、改建必須由相應等級的船舶修造廠承接,并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簽發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
第八條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船舶登記,按規定交驗齊辦理船舶登記的相關手續后,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
第九條 采砂船舶主機或其他設備原動機總功率大于22千瓦的船舶,應裝設油水分離設備或污油處理艙(柜),不得將船上含有油污的污水直接排入江中。
第十條 采砂船舶應按規定辦理定期簽證,作業場所發生變更時,應重新辦理簽證。
第十一條 采砂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齊技術船員,并加強對船員的安全教育,不得任用無證人員違法駕駛、操作船舶。在采砂船上工作的技術船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有有效的《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方可上船任職。所有持證船員應按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審驗。
自航采砂船舶按機動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員標準配備,非自航采砂船舶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等級的非機動船舶駕長和足以保障安全的操作人員。
第十二條 采砂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時應嚴格遵守《內河避碰規則》的規定,停泊、作業時必須顯示信號。
第十三條 采砂船舶停泊、作業時,其固定船舶的錨、錨鏈、纜繩等不得妨礙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四條 采砂船舶必須在主管機關劃定的水域內進行作業,在從事作業的過程中必須按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和有關規定處置采砂、采石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隨意向航道中排放。
采砂船舶的作業行為不得對航道、碼頭、閘壩、橋梁、過江管道等造成破壞或影響其船舶航行安全的后果。
為確保主汛期水域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采砂船舶必須按主管機關指定的水域進行開采作業或靠泊。
第十五條 采砂船舶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施,隨時保持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在洪汛期應加強值班,防止因船舶走錨、斷纜而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采砂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應當全力積極施救,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主管機關報告,接受主管機關的調查處理。
第十七(qi)條(tiao) 凡違反本規定(ding)的,由主管機(ji)關按(an)國家有關規定(ding)實施(shi)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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